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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Latest posts for the topic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变更备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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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Latest messages posted in the topic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变更备案"]]></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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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变更备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备案流程（以北京为例）<br /> <br /> 　　一、办理程序及提交的资料<br /> 　　已注册登记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应当在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后及时到车辆管理所（<a href='http://dz.bjjtgl.gov.cn/dzfw/trafficHeadBZ/Map/trafficHead4.jsp'>点击查询</a>）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变更备案：<br />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加装企业出具的《加装辅助装置合格证明》到规定地点对加装了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查验。<br />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到规定地点申请变更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br />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a href='http://www.bjjtgl.gov.cn/jgj/94025/122846/index.html'>点击查询</a>）；<br />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br />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br /> 　　4、机动车登记证书；<br /> 　　5、机动车行驶证；<br />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br /> <br /> 　　二、不予办理变更备案的情形<br /> 　　（一）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br />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br /> 　　（三）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br /> 　　（四）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br />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br /> <br /> 　　三、办理地点<br /> 　　（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查验车辆的地点为：车管分所所辖的新车检测场（<a href='http://dz.bjjtgl.gov.cn/dzfw/trafficHeadBZ/Map/trafficHead6.jsp'>点击查询</a>）；<br /> 　　（二）办理变更备案的地点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查验车辆的新车检测场所属的车管分所（<a href='http://dz.bjjtgl.gov.cn/dzfw/trafficHeadBZ/Map/trafficHead4.jsp'>点击查询</a>）。<br /> <br /> 　　四、办理时限<br />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br /> <br /> 　　五、收费<br /> 　　不收费<br /> <br /> 　　六、下列用语的含义<br /> 　　（一）身份证明是指：<br />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br />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br />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br />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br />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br />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br />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br />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br />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br /> 　　（二）住所是指：<br />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br />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br /> <br /> from 北京交管局]]></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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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CDATA[Thu, 23 Nov 2017 19:34:23]]> GMT</pubDate>
				<author><![CDATA[ 风雨无阻]]></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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